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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能力提升项目的通知
2016-12-05

 各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局,有关企业:  
  为全力推进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根据《青岛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推进方案(2016-2018)》和《青岛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双创联办字〔2016〕5号),鼓励和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利用“外脑”提升创业创新能力,现组织开展2016年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能力提升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在我市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工业和信息化小微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注册满2年以上,实际缴纳税收达到10万元以上(以上年度完税证明为准)。  
  (二)申报主体聘请专业服务机构开展了智能制造管理诊断咨询服务(指围绕企业互联网工业改造升级的自动化生产线、数字车间、智能工厂、信息化平台等进行管理诊断咨询服务)、精益生产管理诊断咨询服务(指为企业提供流程改进、流程再造、效率提升、质量管理等主要内容以及设备资源等辅助内容的管理诊断咨询服务),获得为其提供管理诊断咨询服务的服务机构推荐(每家管理咨询机构推荐服务的企业不超过3家)。 
  (三)承诺对报送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并遵守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 
  (四)已参加2015年度管理诊断政府购买服务的企业今年不再申报。 
  三、资金支持方式 
  对申报主体2016年1月至10月聘请服务机构开展的咨询费15万元以上的上述两类管理诊断咨询服务,按照实际支出的80%给予补助。其中,精益生产管理诊断咨询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互联网工业智能制造管理诊断咨询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家企业只能申请其中一项。 
  四、申报材料 
  (一)青岛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能力提升项目申请表(附件2)。 
  (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能力提升项目申请相关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申报主体基本情况介绍(企业概况、所属产业、是否是项目重点扶持产业、主营产品情况、主要经营指标、创业创新情况、未来创业创新发展规划等)。 
  2.申报主体在精益生产或智能制造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聘请专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说明,解决的主要问题,达到的绩效说明。 
  3.申报主体聘请的专业服务机构简介。 
  (三)申报主体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申报主体上年度完税证明汇总表(附件3)及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五)申报主体聘请的专业服务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申报主体聘请的专业服务机构为申报主体提供的管理诊断咨询方案及推荐书。
  (七)发票汇总表(附件4)及签订的服务合同、发票复印件,银行付款凭据复印件、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复印件、增值税抵扣联复印件、税务网站查询发票真伪结果截图及证明管理诊断咨询实施过程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服务工作相关材料、照片等)。
  (八)申报主体上年度审计报告及会计报表。  
  (九)能够证明符合申报要求的其他材料。 
  (十)申报主体对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材料真实性负责承诺书(附件5)。 
  六、项目申报和确定 
  (一)申报材料内容要求。企业申报材料由以下部分组成,依次为:1.申报材料封页(附件1);2.申报材料清单(将申报材料内容按目录形式列出);3.申请表(附件2);4.项目申请相关情况说明;5.附加证明材料;6.申报主体承诺书(附件5);申报材料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除证件、合同等非自制纸制材料外附电子版(电子文本要与纸质材料一致)。材料均加盖单位公章。 
  (二)项目申报程序和时间。由项目申报主体向注册地所在区(市)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行文上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同时抄送区(市)财政局。 
  项目申报资料包括纸质文件(一式三份)和电子文件,各区(市)于2016年12月26日前上报,逾期不予受理。 
  (三)项目审查确定。市经济信息化委对各区市上报项目复审后,组织相关机构对申报项目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调查审核;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专家对通过审核的项目进行审查答辩,综合评价后打分排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资金预算规模,研究确定补助企业的数量和金额,在市经济信息化委网站上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资金扶持方案并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据此拨付资金到区(市)财政局,由区(市)财政局拨付项目单位。
  七、工作要求
  (一)各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要求认真做好项目申报的受理、审核和上报等工作,核实申报资料的齐全性、真实性,保证申报工作质量。对不符合条件和已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推荐。
  (二)项目申报主体要严格按照申报条件要求,提报相关资料,并妥善保存需核查的原始资料,并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青岛市财政局实施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办法》有关规定处理。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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