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53号)和科技部《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5〕297号),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青发〔2015〕8号),推动青岛市众创空间建设,完善创新创业孵化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众创空间是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趋势、有效满足网络时代大众创新创业需求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众创空间作为针对早期创业的重要服务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等共同组成创业孵化链条。
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第三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区(市)级众创空间备案和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绩效评价等工作。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各级众创空间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区(市)级众创空间认定和绩效评价,并报市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区(市)级众创空间认定和备案
第四条 区(市)级众创空间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众创空间的发起者和运营者,要具备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也可以是依托上述组织成立的相对独立的机构。
(二)众创空间的服务团队和主要负责人要具备一定行业背景、丰富的创新创业经历和相关行业资源,人员的知识结构、综合素质、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能够满足大众创新创业服务需求。
(三)众创空间应具备完善的基本服务设施,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一定面积的开放式办公空间。专注于特定产业或技术领域的众创空间,还应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测试等公共技术平台。
(四)众创空间应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办公条件,建有线上服务平台,整合利用外部创新创业资源,开展多元化的线下活动,促进创新创业者的信息沟通交流。
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应根据上述条件,参照本办法相关内容,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区(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自主开展区(市)级众创空间认定工作。
第五条 区(市)级众创空间备案常年受理。备案程序:
(一)通过区(市)级认定的众创空间在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业务管理平台完整填报信息;
(二)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将众创空间备案汇总表函报市科技主管部门予以备案。
第三章市级众创空间认定
第六条 市级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要求,发展方向明确,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特色鲜明。运营机构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经区(市)级众创空间认定备案,且运营6个月以上。
(二)服务团队和主要负责人具备一定行业背景、丰富的创新创业经历和相关行业资源,人员的知识结构、综合素质、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能够满足大众创新创业服务需求。
(三)在本市有固定办公和孵化场所,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商业经营性场所除外)不小于300平方米。面向创客提供免费或相对较低成本的办公条件,包括办公场所、活动场地、网络宽带、办公设施、产品展示等。
(四)与众创空间签署入驻协议并纳入登记范围的创客不少于15个。
创客是指在众创空间内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将各种创意转变为现实的群体,具体包括创客个人、创客团队及初创企业。创客采用登记制度,由众创空间负责对其入驻创客在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业务管理平台的信息登记。
(五)建有线上服务平台,能够整合各类创新创业资源,开展各种形式的沙龙、培训、路演、大赛等线上线下交流活动,每年组织活动不少于50次,累计服务创业者1000人次以上。
(六)建立由投资和金融专家、成功创业企业家、管理咨询专家、技术专家等组成的创业导师队伍,有完善的导师制度和清晰的导师工作流程。聘任导师人数与创客比例不低于1:5。
(七)自有或合作设立不低于100万元的孵化资金,或建有投融资平台,面向入驻创客至少有1个投资案例。
(八)众创空间中专注于特定产业或技术领域的创客空间等,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能够满足设计、加工制作、检验测试等需要的必备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和公用设备等,注册创客会员不少于30人。
(九)线上虚拟众创空间应有固定办公场所,不限面积,符合上述(一)、(二)、(七)项要求,建有基于“互联网+”的开放式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平台,能够为创客提供线上交流和资源链接服务,线上注册创客会员不少于1000人,累计孵化项目10个以上。
第七条 市级众创空间认定需提供的材料:
(一)青岛市众创空间认定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众创空间所用场地产权证明。场地属租用、合作及无偿使用的,需提供运营机构与产权方相关协议或文件说明;
(四)开展创业活动说明及证明材料;
(五)创客情况表、入驻协议及有关证明材料(线上虚拟众创空间需提供线上注册创客证明材料);
(六)创业导师辅导制度及导师聘任协议等有关材料;
(七)自有资金证明或孵化资金合作协议、投资协议等有关证明材料。
(八)线上虚拟众创空间需提供成功孵化服务案例及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市级众创空间的认定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所在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认定申请材料;
(二)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推荐符合认定条件的向市科技主管部门申报;
(三)市科技主管部门委托孵化器协会组织审核,形成审核意见;
(四)市科技主管部门确认审核意见并进行公示,对通过审核且公示无异议的众创空间认定为市级众创空间并授牌。
第四章绩效评价
第九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对市级众创空间实行年度绩效评价、统计和动态管理。众创空间应该按照要求报送统计数据和相关信息。
第十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创业服务能力、服务创业者数量、初创企业成长性等建立众创空间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众创空间进行量化评价。
第十一条 市级众创空间绩效评价程序:
(一)自我评价。众创空间按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开展自我评价,将自评报告和有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
(二)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对众创空间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连同材料一并报孵化器协会受理;
(三)专家评价。孵化器协会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评价,形成专家绩效评价结论;
(四)结果公示。市科技主管部门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年度众创空间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市级众创空间绩效评价每年第一季度完成。对绩效评价优秀和良好的给予绩效奖励;对绩效评价不合格或不参加绩效评价的,取消其当年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对连续两年绩效评价不合格或不参加绩效评价的,取消其市级众创空间认定资格。
第十三条 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区(市)级众创空间实行年度绩效评价和所有众创空间的日常统计和动态管理。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及相关统计数据报送市科技主管部门。对绩效评价不合格或不参加绩效评价的,取消其当年享受市有关扶持政策资格。对连续两年绩效评价不合格或不参加绩效评价的,不再予以区(市)级众创空间备案。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众创空间管理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本市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在其政务网站公开以下信息:
(一)青岛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二)审核、评价工作相关专家名单;
(三)众创空间备案、认定结果;
(四)绩效评价结果;
(五)其他按规定应该公开的内容。
第十五条 众创空间应在显著位置悬挂众创空间标牌。
第十六条 众创空间在运营过程中,如发生场地面积、运营机构、经营方向、决策目标等重大事项变化,众创空间及所在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按照认定和备案程序逐级上报,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以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众创空间认定、备案或年度绩效评价的,经市科技主管部门查实后,取消其众创空间资格,责令其退回相应财政补贴,并列入科研诚信“黑名单”,三年内不再受理其众创空间认定备案申请和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报。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月8日。
附件:市级众创空间绩效评价指标
一、服务能力
1.1运营团队及主要负责人行业背景、知识结构、业务技能等综合素质情况
指众创空间管理运营团队及主要负责人所具有的行业背景、知识结构、业务技能等,是否具备服务大众创新创业的能力情况。
1.2运营团队全职人员接受专业培训情况
指众创空间管理运营团队中为创客提供孵化服务的全职人员(不含物业服务专职人员),接受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孵化器协会、创客联盟等组织的专业培训人数。
1.3开展服务的信息化程度
指众创空间以信息化手段开展创新创业服务和管理,包括场地空间管理、线上线下服务活动推广、创客信息档案管理以及用数据库实现统计功能等,以提高工作效率和便于业务管理情况。
1.4 公共软件、开发工具和公用设备等平台建设情况
指众创空间满足创客创意设计、加工制作、检验检测等所需要的必备公共软件、开发工具及公用设备等开放服务平台建设情况。
1.5开放办公空间、网络宽带等设施服务情况
指众创空间面向创客提供免费或相对较低成本的办公条件情况,包括办公场所、活动场地、网络宽带、办公设施、产品展示等。
1.6创业导师数量与创客数量比例
指众创空间聘请并在市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创业导师的数量与创客数量的比例。
1.7签约的专业服务机构情况
指与众创空间签订协议、为入驻创客提供各类孵化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的类别及数量,包括财务、法务、技术转移、人力资源、投资、检验检测以及知识产权等各类专业服务机构。
1.8自有或合作设立孵化资金情况
指众创空间自有或联合设立的,面向入驻创客提供融资服务的资金总额。
二、服务绩效
2.1评价期内众创空间开展服务活动情况
指评价期内众创空间面向入驻创客开展各种形式的沙龙、培训、路演及大赛等线上线下交流活动场次。
2.2评价期内服务创客数量
指评价期内众创空间组织开展服务活动累计参加人数。
2.3评价期内众创空间收入和增长情况
指评价期内众创空间的总收入、服务性收入以及增速情况。
2.4评价期内新增创客初创企业数量
指评价期内众创空间入驻创客团队或个人成立企业的数量。
2.5评价期内获得投融资创客项目数量
指评价期内众创空间入驻创客实施的项目中获得投资或贷款的项目数量。
2.6评价期内创客初创企业成长情况
指评价期内众创空间入驻创客企业的企业数、就业人数、销售收入等同比增长情况。
三、辐射作用
3.1创客联盟等社会组织评价情况
指创客联盟等社会组织对众创空间的综合评价情况。
3.2聚焦专业方向,运营模式和鲜明的服务特色情况
指众创空间是否聚焦特定技术领域或特定人群提供专业化服务,在运营模式、细分服务等方面是否有鲜明特色和可推广的模式。
四、附加分
4.1评价期内创客申请或获得知识产权数量
指评价期内众创空间入驻创客申请或获得知识产权的数量。
4.2评价期内创客获得市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奖励
指评价期内众创空间入驻创客参加国家创新创业大赛、青岛市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奖励情况。
4.3评价期内未按要求及时提交孵化器业务管理平台信息
指评价期内,众创空间未按要求在孵化器业务管理平台及时提交和更新众创空间、入驻创客相关信息。
4.4评价期内出现众创空间或其推荐创客虚假申报项目或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等情况
指评价期内,众创空间或众创空间推荐创客申报各类项目时,出现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诚信行为,或使用财政资金出现违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