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创业能力实训基地:
为做好创业者的创业能力实训工作,丰富创业者的实践经验和创业实操能力,提高创业者的创业成功率,根据《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6〕37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创业能力实训基地的认定和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创业能力实训基地认定
按照青人社发〔2016〕37号规定,创业能力实训基地分为:创业见习基地、创业技能实训基地和创业模拟实训基地。
(一)申报范围
1.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2.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认定的企业、单位;
3.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政府购买职业技能培训服务的机构;
4.青岛创业大学及各分校。
(二)申报条件
1.有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对创业能力实训的过程管理和实训人员考勤登记;
2.有3名以上能为实训人员提供创业跟踪指导后续服务的专兼职创业服务导师,其中:聘请的兼职人员应与实训基地签订1年以上的聘用合同;
3.有与实训项目(或岗位)、实训内容和实训学时相对应的实训方案和实训结业测试试题库。
(三)评审认定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拟开展创业能力实训的机构,应向机构注册地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⑴专职管理人员和创业服务导师花名册;
⑵兼职创业服务导师与实训基地签订的聘用合同;
⑶实训方案和实训结业测试试题库。
2.认定。根据青人社发〔2016〕37号规定,创业见习基地、创业技能实训基地和创业模拟实训基地分别按以下方式认定。
⑴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拟开展创业见习的,须由机构注册地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经初审合格的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复核无异议的纳入创业见习基地范围。其中,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请认定为创业见习基地的,须属于年度考核合格单位。
⑵对创业者提出拟进行见习的各类优秀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民非机构),由于资源分散、规模较小或未达到采购限额的,经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可采取其他竞争性方式遴选确定。
⑶创业技能实训基地由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从政府购买职业技能培训服务的机构范围内遴选认定。
⑷创业模拟实训基地依托青岛创业大学及分校建立创业模拟实训基地实施。
上述创业能力实训基地提报的创业能力实训结业测试试题,统一由青岛创业大学进行审核把关。实训结业测试试题应对应实训项目(或岗位)的关键知识点编写,由实训项目(或岗位)的专业通用知识和操作实务两部分组成,每个项目(或岗位)的结业测试试题应不少于500题(判断、单选、多选题,分别不少于200、200、100题),其中,操作实务应不低于60%,知识点重复率应控制在30%以下并设置难易系数。
3.公示。区(市)通过区(市)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青岛就业网对认定的创业能力实训基地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信息发布。经青岛创业大学对创业能力实训结业测试试题审核和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各基地的相关信息纳入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并通过青岛就业网向社会发布。
二、创业能力实训基地管理
(一)公开创业能力实训基地信息。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辖区内各类创业能力实训基地名称、实训项目(或岗位)、实训地点、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制作成宣传册,向有创业能力实训需求人员免费发放,为其就地就近自主选择实训项目(或岗位)和实训基地提供便利。各创业能力实训基地须在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开本基地的相关信息,包括:创业能力实训项目(或岗位)、实训内容、实训学时、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悬挂有关登记证书,自觉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加强创业能力实训过程监督。各实训基地要指定专人负责实训质量、实训进度的过程管理和学员考勤登记;每次集中授课(包括理论课和实训课)都应拍摄一张授课实况照片,每个实训人员实训期间至少应拍摄不少于2张的授课过程实时照片并集中存档,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谁认定、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各类创业能力实训基地的实训过程日常监督和管理。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代其履行监管责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对区市开展实训基地管理情况开展不定期的检查,对不落实监督管理责任或存在弄虚作假、走过场的,将在全市予以通报。
(三)强化创业能力实训过程的安全管理。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创业能力实训基地的安全管理。各创业能力实训基地要不定期的组织安全隐患排查,要加强实训学员的安全知识教育以及实训设备的操作规程培训,不得要求实训学员单独顶岗或从事高危、有毒有害以及必须具备专业资格的工种工作,不得强制实训学员承担生产工作任务,确保实训学员实训过程的人身安全。
(四)加强创业能力实训档案管理。各实训基地要按实训人员实训时间建立实训档案,实训档案应至少保存5年。实训档案应包括以下材料:
1.创业能力实训申请表和创业能力实训协议;
2.实训计划或实训方案以及实训指导老师资质、实训记录(教学日志);
3.学员考勤登记簿、实训过程照片等。
三、创业能力实训质量评价
(一)强化创业能力实训结业测试。创业能力实训基地要严格按照实训方案组织实训,确保实训内容、实训课时的落实。实训结束后,创业能力实训基地应组织实训人员到原受理其报名的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创业能力结业测试。各区市要将实训人员一次性结业测试优秀率(90分及以上),作为实训基地实训质量评价的重要内容。
(二)广泛听取学员意见。创业能力实训基地应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实训学员对实训组织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认真指导实训人员填写《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服务学员评价表》,对实训人员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反馈和查处,促进实训基地提高实训质量。
(三)完善实训质量评价内容。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要将实训人员结业测试优秀率、实训管理情况、实训项目促进创业效果、学员评价等,纳入实训基地实训质量评价的重要依据,定期对实训基地的实训质量进行绩效评价。
四、创业能力实训基地退出
创业能力实训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取消其承担政府补贴创业能力实训任务资格,下一年度不得纳入政府购买创业能力实训服务范围。
1.未在醒目位置公开实训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悬挂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其他登记证书,且不进行整改的;
2.对管理混乱、实训效果差、学员反映强烈的;
3.存在资金管理混乱、弄虚作假,虚开创业能力实训收费票据,并经查实的;
4.未按实训方案组织实训,存在擅自删减实训内容、缩短实训课时或将实训项目转包且经查实的;
5.未认真宣传创业能力实训补贴政策,发布虚假招生广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6.由于实训管理不规范,实训质量低下,造成不良影响,被主管部门通报或媒体曝光的;
7.未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实训过程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8.伪造创业能力实训档案资料,并经查实的;
9.创业能力实训基地主体上年度年检不合格的;
10.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关于做好创业能力实训基地认定和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