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机构、部分产品服务的增值税减免政策
主要内容
涵盖了对研发机构、供热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等方面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于新材料、创新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粕类产品、销售伴生金等方面增值税优惠政策。
主要条款
一、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1号)为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8 号)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4 倍确定。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 号)
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本通知所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50% 的政策。
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42 号)
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 号)附件 3 第一条第(十四)项免征增值税。
五、其他增值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政部(财税〔2015〕4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42 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4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5 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