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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2017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指南
2017-07-10

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和《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国农办〔2016〕46号)要求,为更好地择优选项,鼓励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201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现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适应市场经济下农村改革发展要求,以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和农业现代化为目标,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涉农企业等为扶持对象,以贴息、补助等方式带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为手段,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力发展农业优势产业,着力构建高标准农田和配套产业有机结合、农业产加销紧密衔接、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全面提升农业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主要政策
  
  (一)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财政补助项目和贷款贴息项目。
  
  (二)财政补助项目用于扶持农业种植基地建设项目。项目总投资用途全部为购建固定资产,财政资金采取“先建后补”的管理方式,报账凭证的日期可以追溯到区市农发机构正式行文上报日,报账时需提供购建固定资产发票和合同。优先扶持投资规模较大、农民土地入股、带动能力强的粮食种植项目,竣工验收时未达到投资规模的,取消补助资格。单个涉农企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120万元,自筹资金不低于240万元;单个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项目财政补助资金60万元,自筹资金不低于60万元。
  
  (三)贷款贴息项目分为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贷款贴息采取“先选项后结算”方式,由区市农发机构根据当地扶持重点,建立拟贴息项目单位名录,次年根据实际支付的贷款付息额及预算资金计算贴息。贴息范围为列入2017年拟贴息名录的项目单位,在2017年会计年度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贷款利息。贴息率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固定资产贷款贴息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涉农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间为三个月,由申报单位从2017月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中自主选择连续三个自然月作为贴息期间予以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动资金贷款期间为十二个月。单笔贷款100万元以上。尚未签订合同的银行贷款项目需填报银行贷款意向表(附件4)。单个贴息项目的财政资金贴息额度不高于500万元。贴息资金在2018年结算,项目明确为2018年贴息项目。
  
  进一步简化贷款贴息项目选项阶段的审核程序。选项阶段重点审核项目申报主体的资质和经营范围,结算阶段重点审核贷款落实情况及投向。有条件的区市,可以积极探索采取担保补贴等方式,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难问题,促进农业产业发展。
  
  三、项目申报要求
  
  (一)财政补助项目
  
  1.符合当地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
  
  2.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
  
  3.市场潜力较大,辐射带动能力强,显著带动农民增收,预期效益好。
  
  4.建设方案先进科学,产品技术和工艺路线合理。
  
  5.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有利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项目产生的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环保要求,获得相关环保部门的审核或批复;农业面源污染能得到有效治理;农业生产废弃物能得到有效利用;能够确保水资源安全和可持续利用。种养业生产过程减少农药、化肥、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相关农业生产规范要求;产品质量安全可靠,达到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
  
  6.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7.土地流转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申请财政补助项目的涉农企业要具有1000亩以上的种植基地。申请财政补助项目的专业合作社及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具有300亩以上的种植基地。
  
  (二)贷款贴息项目
  
  1.优先支持符合当地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的产业。对于未列入农业优势特色产业,但市场发展前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其他产业,也可列入扶持范围。
  
  2.贷款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用途符合国家金融政策和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扶持范围。
  
  3.贷款期限、贴息期限及额度等符合规定要求。
  
  4.贷款项目对农业结构调整、优势特色产业做大做强、农民增收和就业带动作用明显。
  
  5.申报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可靠。
  
  (三)项目单位条件
  
  1.涉农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获得青岛市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资格;企业资产优良,持续经营一年以上(以发文时间计算),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持续经营能力,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自筹资金能力;没有不良诚信记录;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财务管理规范,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2.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法人资格;没有不良诚信记录,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产权明晰,章程规范,运行机制合理;持续经营一年以上(以发文时间计算),财务管理比较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
  
  3.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有权部门认定或登记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
  
  (四)不予受理的事项
  
  1.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的相关项目(参见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本〕》)。
  
  2.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动植物加工流通项目。
  
  3.已申报2017年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的项目申报单位。
  
  4.有不良诚信记录,或被列入监管黑名单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5.越级申报、逾期申报等未按规定程序申报的项目申报单位。
  
  四、其他要求
  
  (一)申报程序和时间要求
  
  1.具备条件的涉农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根据本指南相关要求,直接向区市农发机构申报。其中,贷款贴息项目计划于2017年1月31日前申报,财政补助项目于2017年2月底前申报。
  
  2.区市农发机构于2017年2月25日前向青岛市财政局上报贷款贴息项目单位名录汇总表和贴息资金汇总表(见附件1、附件2),2017年3月15日前上报财政补助项目申报文件、项目汇总表(见附件3)和项目申报意向书(见附件5)。
  
  3.同一项目单位在同一年度内只能获得一种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扶持方式。
  
  (二)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1.财政补助项目
  
  项目申报单位申报须提供项目申报意向书(申报意向书主要内容见附件)及相关附件,同时须提供电子文档(PDF格式)及附件资料的扫描件。项目经批复后编制实施方案。
  
  2.贷款贴息项目
  
  贷款贴息项目计划: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有权部门认定或登记材料;贷款合同和贷款意向表等。
  
  贷款贴息资金结算:贷款银行批复文件、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贷款卡复印件;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还款凭证;上述材料须提供复印件。
  
  (三)其他要求
  
  1、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有关规定执行。
  
  2、各区市农发办要对上报的产业化发展项目进行全面的绩效测评,对项目产生的效益进行客观、真实的评估和反映。
  
  3、产业化发展项目由区市农发机构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后,向青岛市财政局申报。
  
  4、项目申报单位要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与完整,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区市农发机构对项目申报单位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如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按《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财发〔2011〕7号)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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