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岛市文艺精品项目扶持奖励管理办法》出台,提出设立市文艺精品项目扶持奖励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全市重点题材文艺创作生产和文化文艺活动项目。
扶持项目评选
青岛市文艺精品扶持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委托项目。一般项目是经报送参评的项目,委托项目是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且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项目。
委托项目须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报方案,扶持经费按照“保障项目运行基本需求”原则及财政预算评审相关规定,由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确定,每年度委托项目扶持经费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当年该专项资金总额的20%。
扶持对象及条件
(一)各区(市)党委宣传部、市直宣传文化系统各单位、市直各有关单位。
(二)在青岛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文化类企事业单位。
(三)申报扶持的个人须具有青岛户籍或取得青岛市居住证满3年的非青岛户籍公民,且无违法犯罪记录。
(四)申报主体须拥有项目著作权、各类奖项申报权。
(五)由多家单位参与合作的项目,须经各参与合作单位在《青岛市文艺精品项目扶持申报表》上盖章同意,再由主办单位或主要出资单位申报,申报者须对项目负主要责任。青岛市创作生产单位须在创作上居于主控主导地位,并拥有作品的出品权、评奖申报权(须提交与合作方的约定文本)。
扶持范围
(一)文艺创作项目。
文学、戏剧、影视、音乐、舞蹈、美术、书法、摄影、曲艺、杂技、民间文艺、文艺评论等各个文艺门类的创作项目。其中:
文学项目,主要指长篇小说、中短篇小说集、长篇报告文学、长篇纪实文学、诗歌和散文专集等创作出版,以及针对文艺思潮和密切联系文艺创作现状的相关文艺评论专著撰写出版。
舞台艺术项目,主要指戏剧、音乐、舞蹈、曲艺、杂技等门类的整台大型创作演出,小型剧(节)目的创作演出。
广播影视项目,主要指电影(含动画电影)、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电视纪录片和专题片)、网络影视剧(含网络动画片)的剧本创作,广播剧创作。
美术、书法、摄影项目,主要指美术、书法、摄影等门类的大型主题创作。
民间文艺项目,主要指民间美术、民间工艺、民间文学等门类的大型主题创作。
(二)品牌文化文艺活动项目。
具有品牌影响力的公益性项目,主要指文化文艺节庆赛事、展览展演展映、主题培训讲座及传播推广交流等活动。
扶持项目要求
对具有冲击省级及省级以上常设性文艺奖项潜力的原创文艺作品,对提升青岛城市文化形象、增强群众文化获得感的文艺创作项目和文化品牌活动均可申报文艺精品项目扶持。具体包括:
(一)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时代主旋律、反映时代精神的现实题材作品。
(二)弘扬民族精神,具有较高思想、文化内涵和艺术水准,有利于传承与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民族凝聚力的作品。
(三)体现“学深圳赶深圳”、发起15个攻势、“办好一次会,搞活一座城”、建设上合示范区、打造“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新平台、建设“开放、现代、活力、时尚”的国际大都市、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等题材的作品。
(四)充分体现地域特色,展示地方民俗文化,反映青岛文化独特魅力的原创本土题材作品。
(五)宣传和推广青岛城市形象,打造青岛城市品牌,提升青岛城市影响力的作品。
(六)其他对青岛文化强市建设具有推动作用的优秀作品。
扶持资金标准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补助标准如下:
(一)文学项目
长篇小说、长篇报告文学、长篇纪实文学项目:5万元—20万元;中短篇小说集、诗歌和散文专集、文艺评论专集项目:3万元—10万元。
(二)舞台艺术项目
歌剧、舞剧、音乐剧项目:50万元—500万元;戏曲、话剧项目:50万元—300万元;儿童剧项目:20万元—200万元;交响乐、民族管弦乐项目:20万元—150万元;杂技剧、木偶剧项目:5万元—50万元;小型剧(节)目项目:5万元—30万元;曲艺(长篇、中篇)项目:5万元—20万元。
(三)广播影视项目
电影(含动画电影)剧本创作项目:10万元—50万元;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剧本创作项目:20万元—100万元;网络影视剧(含网络动画片)剧本创作项目:10万元—50万元;电视纪录片和专题片创作项目:10万元—50万元;广播剧创作项目:10万元—50万元。
(四)美术书法摄影项目
个人创作系列作品、长卷作品(长5米以上)及展览项目:5万元—20万元;综合创作、征集展览项目:20万元—50万元。
(五)民间文艺项目
民间美术、民间工艺、民间文学等大型主题创作项目:5万元—20万元。
(六)文化文艺活动项目
具有品牌影响力的文化文艺活动项目:10万元—300万元。
申报受理
申报工作于每年9—10月份进行,申报项目为下年度拟实施的创作项目和文化活动。
办法对每个确定予以扶持的项目分两次拨付经费。通过立项评选时先给予50%的扶持资金,通过结项评审验收后,再给予50%的扶持资金。
优秀作品奖励
优秀作品是指由我市主体组织创作生产,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文艺作品。范围包括:
(一)获经中宣部批准的全国常设性文艺奖的作品或个人
综合类: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
文学类: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
艺术类:文华奖、群星奖、中国戏曲奖、中国曲艺牡丹奖、中国音乐金钟奖、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中国摄影金像奖、中国杂技金菊奖、中国书法兰亭奖、中国美术奖、中国舞蹈荷花奖。
广播影视类: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电视金鹰奖、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中国电影金鸡奖、大众电影百花奖。
(二)在中央电视台黄金时段播出的影视剧(含电影、电视剧、电视纪录片和专题片、动画片)。
(三)获山东省精神文明建设“文艺精品工程奖”、“泰山文艺奖”的作品或个人。
(四)有较高文学艺术和学术价值,市场销售良好、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文艺类图书。
(五)参加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文联等主办的全国性文艺演出、文化活动、文博展览、影视播映并获得主要奖项的文艺作品或个人。参加广受公认的国内外重要文艺演出、文化活动、文博展览、影视播映并获得主要奖项的文艺作品或个人。
奖励标准及条件
(一)获经中宣部批准的全国常设性文艺奖的作品或个人,按全国奖金1:1配套奖励。
(二)对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影视剧、专题片、纪录片、动画片等给予奖励。其中:
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黄金时段播出的电视剧,给予主要出品方(排名前3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八套黄金时段播出的电视剧,给予主要出品方(排名前3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在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电影,给予主要出品方(排名前3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少儿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电视专题片、动画片,在中央电视台纪录片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电视纪录片,给予主要出品方(排名前3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获山东省精神文明建设“文艺精品工程奖”、泰山文艺奖的作品或个人,按山东省奖金1:1配套奖励。
(四)长篇小说、长篇报告文学、长篇纪实文学销售量超过3万册,中短篇小说集、诗歌和散文专集、文艺评论专集销售量超过1万册,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五)获国家级或省级重要文艺演出、文化活动、文博展览、影视播映的文艺奖项作品或个人,按全国或山东省奖金1:1配套奖励;获国际公认有影响力的文艺奖项作品或个人,由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