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是青岛最鲜明的特色和最宝贵的财富。 最近,青岛市出台 《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最高2000万元的补助,为我市海洋产业发展再助力。
扶持领域
一)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区域内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和产业孵化集聚创新项目。
产业链协同创新。
以补短板、延链条、提层次为重点,鼓励上下游企业和科研院所之间建立实质性合作关系,组成产业创新与成果转化产业化联合体,加强材料供应、精深加工和产品制造等各环节的紧密衔接,突破产业关键技术,形成优势产品、品牌、标准和公共服务平台,推动产业创新发展。
产业孵化集聚创新。
以提升海洋产业园区、孵化器等自主创新和孵化聚集能力为核心,多方面挖掘整合关联创新资源,加快海洋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协同创新和中小微科技型企业孵化,推进海洋产业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交易、成果转移与产业信息监测、金融与资本等平台或中介机构的专业化服务,提升服务能力,创建创新政策环境和生态,形成集群创新、集群孵化、集群发展的新模式。
二)专项资金支持领域包括海洋生物、海洋高端装备、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等三个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
使用范围
以投资补助方式安排的专项资金,可用于以下方面支出: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主要包括:关键技术的转化及产业化或工程化技术研发、改造优化生产工艺设备和测试条件、建设产业化生产线或工程化验证成套装置和试验装置、重点新产品应用推广支出。
支持提高创新能力建设,主要包括:购置自主创新平台试验及检测仪器设备、引进高新适用技术、企业与大专院校及科研院所的产学研合作等。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
1、厂房、实验室等土建生产基础设施;
2、办公、生活等非生产性设施建设;
3、取得土地使用权;
4、不具备转化条件科技成果研发费用支出;
5、企业管理费、人员工资津贴、奖金补助及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资金支持标准
专项资金支持额度综合考虑项目发展前景与重要性、产业特点及发展状况、风险程度、区域布局等因素,按项目投资总额一定比例予以核定。
除重大项目外,项目资金安排比例和额度,原则按以下标准额度执行:
产业链协同创新类项目。财政投资原则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补助金额在1500万元以内。
产业孵化集聚创新项目。财政投资原则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补助金额在2000万元以内。
申报单位和协作单位要签订合作协议保障专项资金的筹措与分配。
申请条件
示范项目申报单位为青岛市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协作单位为我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企业存续期在一年以上;
项目申报单位管理规范,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
申请支持的项目,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财政部、原国家海洋局《关于批复青岛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复函》要求;
项目实施周期在3年(含)以内;
符合专项资金投资方向;
项目资金来源已落实;
没有挪用和套取财政资金的不良记录。
申请材料
(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二)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
(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四)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的有关证明文件;
(五)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六)申报单位和协作单位之间合作协议;
(七)项目绩效目标考核表;
(八)项目投资预算;
(九)立项(备案)、用地、用海、规划、环保、资金等证明文件。
办法自2020年5月28日起实施。